(1)须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省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照片要求即可),也可在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现场拍摄。
凡常住户口在我辖区的居民,可由本人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交一张近期(6个月内)白色背景彩色免冠照片;
(4)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张;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出国的,需事先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在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
(6)提交公安机关认为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7)因私护照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可代办。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1)房产证、土地证;(2)租赁协议;(3)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4)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1)首先到民政局申请名称核准;(2)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民办学校审批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所列条款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交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窗口对材料审核无误后即予受理;(3)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现场察看;(4)拟发批文、制作许可证并发给申办者。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