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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类
什么场所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危险...
问:
什么场所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问: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单位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工程应提供总平面图、给水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并加盖竣工图章;室内装修工程应提供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并加盖竣工图章);(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分别加盖各单位公章);(7)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检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消防施工安装质量记录;江苏省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登记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委托单(第二联)、消防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工程如有室内装修应同时提供:(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2)进场验收记录(表B),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3)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表C);(4)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表D)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问: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答:
首先消防部门受理项目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等不属于消防部门管理的对象。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携带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问: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验许可证》需要上报哪些材料?
答: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格式文本);(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6)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评审意见;(7)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则需要提供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问: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后发放的意见书);(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6)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提供电气图电子档);(4)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5)总规划平面图;(6)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问:
建设工程从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气象审批流程有哪些?
答:
从目前的实践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气象行政审批工作主要在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即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行政审批。

问:
居民申请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海陵区村庄规划》、《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泰州市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建房申请报告(居委会盖章);(2)江苏省村(居)民建房申报表(一式两份);(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正反面);(4)申请房屋“四原”翻建或屋面维修的,提交:(1)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物质量技术鉴定意见书;(5)在村庄规划点上,申请房屋翻建和新建的,提交:(1)泰州市海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迁)建房用地审批通知书;(2)村集体现场公示单照片打印件;(3)建房户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如申请人与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使用人、所有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提交相关的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等材料;(7)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测绘的拟建房屋所在地1:200的村民宅基平面图。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哪些项目可以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
根据泰价费[2013]138号文件规定,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补办项目)。工业项目的认定,以不动产权。

问: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出具怎样的资金证明?
答:
根据工期,工期一年之内的,需要出具合同总价50%以上的银行到位资金证明;工期一年以上的,需要出具合同总价30%以上的银行到位资金证明。若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计划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到位资金证明。

问: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先行开工建设?
答:
不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问:
申报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需要哪些人员配备条件?
答:
具体包括:(1).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3).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问:
申报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需要多少注册资本?
答: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要求企业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问:
项目立项时审批核准和备案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问:
什么类型的项目在区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答:

在区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关于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明确规定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